芜湖公交查询物价查询停电停水查询常用电话违章记分查询列车时刻芜湖银行网点航班查询
首页| 资讯| 热线| 商城| 奥运| 二手| 房产| 人才| 消费| 培训| 家教| 宾馆| 娱乐| 书画| 律师| 视频| 旅游| 楼市| 徽商| 芜湖概况| 在线冲印照片
 当前位置:芜湖在线 > 资讯中心 > 徽商天下 > 正文 在线投稿 

新增出租车将招标确定经营者

2008-8-6 11:16:37 江淮晨报 人气:
新增出租车将招标确定经营者

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之前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办法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关于经营许可,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始运营。

据悉,此轮确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

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出现三类行为将收回运营权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出现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办法还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非法转让经营权最高罚1万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此外,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种行为可视为拒载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对于无故拒载乘客的,办法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夜间去偏远地区可先登记

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驾驶员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对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如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此外,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上一篇:瑞虎3连续两月获SUV销售亚军
下一篇:安徽省会经济圈“亮相”BIMC
信息发布:老江 关键词:新增 出租车 招标 确定 经营
相关评论[网友发言不代表本站观点]查看全部评论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请注意遵纪守法并语言文明.网站系统会保存您的留言记录.
◆ 精彩推荐>>>
◆ 精彩图文推荐>>>
◆ 信息举报或提示修改
该信息含非法或不健康内容
该信息与其它信息重复
该信息发布人信息不真实
该信息联系方式不正确
该信息已成交或过期
其它错误信息
附言: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芜湖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站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站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本站,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