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银行无照经营根源在于无视公民财产权益
2008-8-6 10:29:50 芜湖在线论坛 人气:
ATM自助银行无照经营为何惹恼了“教授”?
自助银行无照经营根源在于无视公民财产权益
商业银行设立的自助银行的营业执照问题到现在已经是真相大白,无照经营证据确凿!然而,最近有几个所谓的大学教授搞了个什么私下的学术碰头会,声称“ATM自助银行无照经营是个‘伪命题’,纯属无稽之谈!”这几个大学教授俨然一封正人君子,大义凛然的样子,似乎还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架势!不过仔细一看,感觉这些大学教授的观点不过尔耳!
首先,这些大学教授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既然自助银行无照经营不值得讨论,为何还要搞一个多人的学术研讨会,以壮声势。原来是怕人少了引不起人们的重视。由此看来,这些大学教授的社会影响也太脆弱了,需要借助人多势众来传递自己的“高论”!在这些教授眼里不值得一提的“自助银行营业执照变成了隆重的学术研讨论,进而抛出‘伪命题’的奇谈怪论。”究竟是自助银行无照经营论荒唐,还是教授们的“伪命题”更加“伪君子”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前后矛盾的言行!
其次,关于自助银行的ATM机属于机器,机器是死的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谈论自助银行设施的营业执照属于“伪命题”,这是教授们的研讨会的核心论点之一。教授们只是看到了机器设施是死的,但是忽略了机器设施是物权,物权是有所有权人的。企业的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他的所有人对他享有所有权,并为此承担责任。正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一样,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分支机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分支机构却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既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作为自助银行的ATM等设施自助银行营业机构依法设立,并不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就顺理成章了。自助银行的营业执照仅仅是依法确认自助银行的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和物权所有权人,资产管理人,在发生银行卡吞钱、取到假钞等问题时,迅速的确定解决储户财产争议的法律途径和管辖机关,更好的保护储户和消费者财产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这里自助银行为何就不能登记为某某银行的某某自助银行支行呢?确定一个自助银行的管理负责人就那么难吗?自助银行的负责人和普通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太大的区别吗?在《商业银行法》确立的法律地位上,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包括自助银行和非自助银行,它们都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是具备诉讼法律主体地位!
第三、汽车、轮船、房产等这些不会说话的机器、不动产都办理了“证照”,从来没有人说过这些没有生命的物权因为办理了营业执照反而导致发生法律争议的时候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教授们的“自助银行无照经营‘伪命题论’、主要观点还包括为自助银行办理营业执照反而成为‘大问题’,因为ATM等设施是不会说话的人。”汽车、轮船、房产等之所以能够办理“证照登记”,是因为这些没有生命的“物”可以登记在有生命的人或者企业组织等名下的,因为有了这些登记注册,才使得一个个没有生命的物、机器设备等在与人发生碰撞或者财产争议时、能够迅速的确立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和对象,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从《商业银行法》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规章,都明确的规定了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独立的分支机构营业组织法律地位,为什么银监会对自己的法律职责义务看不到?为什么工商部门不能正确的理解《商业银行法》?为什么一些 “教授们”要搞“研讨会”发表“伪命题”般的论调?为什么这么多人都无视储户财产权益,不能全面的从《物权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依据立场思考问题?为什么不能站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自助银行、自助商店、自动售货等现代信息技术取代人工劳作、这个发展高度来思考自助银行等现代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办理问题呢?一般的学术争论无可厚非,怕就怕看似平淡的学术研究背后隐藏着利益集团的驱使!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一些知识分子受利益集团驱使,时常发表一些倾向性的观点,损害人民大众利益!
银监会把商业银行的自助银行定义为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是和支行一样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工商总局根本就没有弄清楚什么是自助银行!根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自助银行指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自助银行是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无人营业机构,由分行一级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审批设立,而且同一个城市只能设立3家自助银行。也就是说银监会的现行规章清楚的写明自助银行是和商业银行支行是平等的独立营业机构,不存在北京市工商局所说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助银行不属于商业银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北京某某银行到处都有无人值守的自助银行,有几十家之多。自助银行的名称和负责人都不清楚,发生争议,地域管辖,储户和消费者很难选择的。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助营业机构也很多的!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自助银行设施等。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支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 自助银行指商业银行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资产质量良好;(二)在拟设地已设立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第七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等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降格,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第八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含自助银行设施)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自助银行)。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申请。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自助银行。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一)商业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二)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按照本办法关于同城支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审批自助银行,但下列事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以上银监会2006年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早期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对自助银行的定义、设立条件和程序都是极其严格的!自助银行是有商业银行分行级别才能设立,而且自助银行和商业银行支行是平等级别的独立营业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没有太大差距,只是设立自助银行没有资金要求而已。
现在各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商业银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欺诈和不诚信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在此加强商业银行监管是保护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如果自助银行没有营业执照,一旦储户、消费者和其发生争议起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就会抗辩,自助银行是独立的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那么,自助银行没有营业执照,储户和消费者告谁呢?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商业银行法》第21条和银监会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什么是自助银行?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变更等,自助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支行一样都是独立的营业机构,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