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出台新政策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遵照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即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时,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
据介绍,新政策覆盖了1990年元月以来,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并进行征地登记的人员。新政策出台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新政策出台后,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在征地时,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至少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对于50%以上土地被征用,现或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其征用土地比例,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同比例支付。
1990年元月至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低保”标准的60%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原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另行增加的50元不变。也可参照新政策出台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从缴费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2007年12月31日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生活费代发,并比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新政策出台后
征地时男40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的
现在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记者 李扬
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新政?
2004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截止到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15.3万人,符合领取条件的2.08万人。2005年以来市区新增被征地农民4.8万人,其中符合领取条件的近1万人。从2005年元月到目前,全市累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已超一亿元。
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中,资金的来源是以新征地筹集资金养新老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随着国家对征用土地调控政策越来越严,新征地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已不能满足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需要。并且原有的保障制度待遇偏低,没有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被征地农民要求提高待遇呼声也越来越高,现已出现了资金来源承受不起,农民接受不了的局面,这给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带来影响,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压力。
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遵照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即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时,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和村级留存部分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确定提留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
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新政策出台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各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给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确定。记者 李扬
解读二:新政几点要注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担示新政策有几点要引起市民特别注意。
1、新政策出台后, 征地时男40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的,不补缴历年利息;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后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的,应补缴历年利息。
2、符合参保条件但不按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3、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含生活费代发)和遗属生活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生活费代发的人员。若死亡时,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或代发生活费少于其个人缴费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记者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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