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高科技企业一位人事经理因求爱不成,强行拥抱、亲吻一名女员工,并卡住受害人颈部致其软组织受伤。近期,该人事经理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7月15日《成都商报》)
有关媒体报道该案件时,声称这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立法之后的第一起因性骚扰而获罪的刑案。但在笔者看来,此案虽由性骚扰始,归根结底是法院所认定的“猥亵犯罪”,而不是一般性质的性骚扰。尽管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将“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法律,曾赢得坊间一片欢呼。不过其后的历史却证明,“性骚扰”诉讼依然寥寥无几,“不敢打”、“打不赢”的困境未见改变。
反性骚扰的执法效应之所以乏善可陈,根源还在制度设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仅有两条针对性骚扰的简单法条,并未解决性骚扰如何界定、取证、量化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实质问题。而过于粗线条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多地起到了表面“震慑”作用,却很难游刃于司法实践。
因此,需要在更多的相关法律中为“性骚扰”量身定做法律责任。比如,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有必要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劳动法中增加雇主责任,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不受骚扰的正常工作环境,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包括投诉程序、投诉受理机构等在内的反性骚扰机制。如此,性骚扰更容易在庭外解决,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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