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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的“密室保护”效用有限

2008-6-25 9:47:34 东方早报 人气:

在“全国举报宣传周”这样的大气候下,重庆能整出这样的亮点报道,相比其他地方“制作多少个宣传板,发放多少份传单”之类举动着实让人眼前一亮。但静观其密室保护举报人的诸多举措,保护举报人的制度难题似乎并不能完全破解。


报道提及因为保护举报人不力而使举报人遭到报复的事实,举了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而屡屡遭受死亡威胁的郭光允,以及因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家破人亡的吕净一为例。但重庆的“密室”计划能够消解郭光允与吕净一们的恐惧与困境吗?同样的例子刚刚新鲜出炉:今年3月,安徽阜阳“白宫腐败案”举报人李国富离奇死亡。在被媒体关注许久之后,近日,被李国富举报并与李之死有牵涉的阜阳颍泉区书记张治安被停职。试问,假使重庆的“密室保护”推广全国,是否有助于改变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状况呢?答案大概是让人尴尬的。

我国《宪法》第131条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与现代法制中司法独立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差距:一是制度层面,即使在立法上做出了声明和宣言式的规定,制度保障问题亦未解决;二是实践层面上,现实与设想的差距更为突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难以定论,名曰直接领导,实则管家太多。当下,检察权力地方化与检察官管理体制行政化现象极为严重,连起码借鉴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垂直领导模式的可能性都似乎不甚具备。

无法真正独立于地方权力干预的检察机关与反贪部门,当遭遇举报同级别行政领导和地方实权派人物的难题时,难免官官相护,更遑论什么“密室保护”。而检察权力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如果没有权力设计层面的制度保障,就无法奢求检察机关,更无法让举报人相信这个“密室保护”有什么用。

设若“密室”保护不了“白宫举报人”,也保护不了郭光允与吕净一,那“密室”的效果实在不值得称道。重庆能够走出“密室”保护举报人的“第一步”,固然值得起码的肯定,但解决举报人保护的制度困境,除了保护举报人立法的加速,恐怕还需要权力构架的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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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老江 关键词:举报 保护 效用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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