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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可收燃油附加费

2008-6-24 8:20:48 新安晚报 人气:
公路客运可收燃油附加费

昨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除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价格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外,对公路客运,各地物价部门必要时可启动燃油附加费征收,及时疏导运价矛盾,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的影响。


省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已经将油价联动权限下放给各市,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启动。为适应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形势,2006年我省确定建立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对公路客运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减轻因油价上涨给公路客运企业造成的压力。燃油附加费以2006年5月24日我省0#柴油中准价每吨5015元(合肥地区4995元)、90#汽油中准价每吨5702元(合肥地区5680元)为基数,以油价上涨300元为起征点,可收取0.0036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费。油价上涨不足300元的不收取,超过300元的每上涨100元,可按0.0012元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

近阶段,我省将加大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少数客运经营者擅自涨价、票外加价、途中加价等扰乱客运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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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陈玲玲 关键词:物价局 公路 客运 可收 燃油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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