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鸠江区法院对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伍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起案件是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首次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007年以来,何某某、伍某在镜湖区新建村,鸠江区花塘村、杨屋基村、新庄村、清水村租赁民房,利用事先购买好的中、高档酒瓶以及低档散酒进行灌装,再粘贴上购买的假注册商标标识,冒充口子窖、高炉家、醉三秋、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中高档酒,并成件对外销售。两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被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查获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租赁房屋制作假酒。2007年12月12日,市公安局在清水将何、伍两人抓获,现场收缴了成品酒、半成品酒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包装物、商标标识盒、打码机等制假工具。经查明,两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22560元。
相关评论[网友发言不代表本站观点]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