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双基数”征缴有关申报事项的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起,各缴费单位要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当月单位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已参保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单位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同时对因1-4月份缴费基数不足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6月前予以自行查补。
2008年以前,我市社保缴费实行“单基数”,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双基数”征缴管理新机制。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实行“双基数”征缴管理机制,缴费单位就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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