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
您好!我是开发区某公司里的一名员工,我有个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问题想咨询:马上“五一节”要到了,但是听公司里的一些领导讲“五一”不放假,而是转班(倒班)[来代替放假]。(我在的公司是分白班和夜班12小时制的)。请问到时候真的是这种情况,我们作为普通的一线劳动者来维护我们的合法和应当休假的权益时,我们那时应该怎么做呢(另外既然公司是用转班来做为休假,公司就不可能在给我们什么双工资来补偿了,这一点我们是很清楚的,因为清明节的休假也是这么过的)?
我在的公司是一个星期将白班和夜班互换一下,我们员工几乎没有休息的时候,一个星期下来就用倒班的形式来代替休息。(倒班时除去正常的8小时睡眠休息后,就只剩下十个小时左右的空闲时间了;在上班的时间内除去中午吃饭加休息1个小时以外一天下来工作的时间在十个小时左右!)这还哪有什么《劳动法》里讲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
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些内容啊!
迫切希望徐律师能够给予解答!
甚感!
我有问题要咨询一下律师:我母亲在原来工作单位退休1年(2003年4月)后突然得上心脏疾病,需要进行心脏搭桥手术,所有花费费用约10万元,但是原工作单位已经倒闭,当时是说工厂没有钱了,等到卖厂房和地皮才有钱,现在正好拆迁了,但是工厂里面的领导又不愿意给,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医药费用原工作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应该承担多少,我们应该怎样恰当的维护我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