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汉光汽车安奇驾训芜湖华强旅游香苑房产第二人民医院汉爵阳明芜湖新茶上市房屋出租
首页| 资讯| 热线| 商城| 二手| 房产| 人才| 黄页| 旅游| 培训| 家教| 家居| 宾馆| 技术| 娱乐| 书画| 合租| 律师| 健康| 鲜花速递| 淬剑池论坛| 在线冲印照片
 当前位置:芜湖在线 > 资讯中心 > 共同关注 > 正文 在线投稿 

警方因少女无户口释放强奸疑犯

2008-4-22 10:52:45 南方网 人气:
警方因少女无户口释放强奸疑犯

连日来,来自河南周口的小梅(化名)睡觉时常常躲在被子里哭泣,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失身于一个没见过几次面叫阿华(化名)的男人。事后,小梅的父亲以强奸罪向大岭山警方报案,但是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警方称,小梅没有反抗行为,而且小梅是黑户,其只有14岁的说法无法证实,所以无法认定阿华的犯罪事实。


小梅:“电视里的人都没穿衣服”


记者日前在大岭山镇下虎山村见到了小梅,她1.5米左右的身材,圆圆的脸上还未脱稚气。据小梅的父亲宋先生介绍,他们都是下虎山钜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那天(3月31日)晚上7点多下班后,他跟我说他家里有些买的香蕉吃不完,叫我跟他回去拿,因为知道他是我们厂的电工,我没想那么多。”小梅说,回到宿舍后,阿华立刻将房门反锁。“他把我拉到床上坐下后让我先看会儿电视,当时电视里放的是仙女(可能是神话题材电视剧),后来他还放别的电视给我看,里面的人都没穿衣服。”小梅称对于电视里的内容她根本看不懂。


“大概9点多的时候,他突然过来脱我的衣服,用手掐着我脖子,让我不要喊,就像电视里那样……”小梅说,当时她心里很害怕。事后小梅提出要回家,但是都被阿华阻止。据小梅称,当晚11点左右,阿华再次趴到了她的身上。当晚近12点,阿华才开门放她离开。


据小梅说,此前她和阿华才见过几次面。宋先生称,小梅是1994年11月初七出生在河南周口,当时由于家里想要一个男孩,所以一直没办户籍登记手续,直至今日小梅还是“黑户口”,进厂时用的一张20岁的假身份证。
警方:无法证实她到底多大


4月3日下午,经过一番心理斗争的宋先生带着小梅到大岭山马蹄岗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即将阿华抓获。在警方的笔录中,阿华承认当晚确实和小梅发生了性行为,并称没有强迫小梅,也否认小梅是处女。第二天,警方让阿华找人签字担保后释放了阿华。


“他们(警方)说是因为我女儿是黑户口,无法认定只有14岁,还说我女儿没反抗,是自愿的,所以只好放人。”对于这一结果,宋先生表示怎么也想不明白。


马蹄岗派出所经办民警叶警官表示,他也只是遵照上级指示行事。具体原因让宋先生询问大岭山分局法制股。4月9日,记者拨通了大岭山法制股电话,一林姓警官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小梅没有真实的出生年月日,而他父亲做了个假身份证给她,假身份证上显示的是20多岁,我们当时看了她的照片和本人,也觉得她确实显得比较老成,除了平常跟她在一起的父母外,可能谁都不了解她的真实姓名和年龄,而且她的年龄也无法核实,她没办户口也没办身份证,无法从合法渠道来证实她的实际年龄。而且根据当事双方的笔录材料反映,没有证据显示男方有强迫性,而女方也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双方可能是有自愿意思的,如果是自愿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是不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的。


律师:补办户籍证明也应有效


就小梅一事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舒勇攀律师,舒律师表示,小梅“黑户口”的事实不应该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原因,如果当事人的户籍证明即使是补办也是有效的。此外,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警方的说法,小梅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虽然未采取任何反抗行为,但是警方不能仅以此来判断小梅是否自愿,还需要考虑到小梅与阿华平时的关系、小梅的内向性格等因素。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罪的特征是:1.被害幼女年龄不满十四周岁;2.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为此他建议小梅的父亲可到派出所要求警方以刑事案立案。

上一篇:90岁妻子临终坦白比丈夫大12岁
下一篇:江西安义一富翁突然死亡 千万财产去向不明
信息发布:蓝水晶 关键词:无户口 释放 疑犯
相关评论[网友发言不代表本站观点]查看全部评论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2008-4-22 12:22:38        
很黑很后台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请注意遵纪守法并语言文明.网站系统会保存您的留言记录.
◆ 精彩推荐>>>
◆ 精彩图文推荐>>>
◆ 信息举报或提示修改
该信息含非法或不健康内容
该信息与其它信息重复
该信息发布人信息不真实
该信息联系方式不正确
该信息已成交或过期
其它错误信息
附言: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芜湖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站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站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本站,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