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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收到垃圾短信状告运营商

2008-4-2 16:34:18 中国新闻网 人气: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勇敢地站出来,成为本市第一个为此类短信向运营商维权的人。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擅自在他的私有财产——手机上做广告,构成侵权。他将运营商告到西城区法院。


事发:开会收到垃圾短信


“收到这种短信,我心里很不舒服。”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他收到两条短信,内容都是“意大利原装进口橄榄油……元宵节前全场九折。”王先生发现,两条短信都来自同一个SP地址。


回忆起收到短信的场景,王先生至今仍很气愤。王先生第一次收到短信时,恰好在开会。当时,会场特别安静,他的手机一响,在场所有人都将目光投向了他,他急忙翻看手机,结果是这则推销短信。第二次是在半夜,当时王先生睡得正香,忽然收到短信,阅读过后,气得他再也无法入睡了。


王先生解释说,他由于生意的需要,手机每天要24小时开机,“这种短信不断发来,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骚扰。”


索赔:运营商要给50元


不堪其扰的王先生只得找到运营商协商此事。王先生说,这家运营商查明,两条短信都是广州一公司群发的,属于信息服务业。而且,运营商也认为,这两条短信是信息,并非是商业广告。而王先生将两条短信当成了商业广告。


最后,运营商同意给予王先生50元话费作为补偿,被王先生拒绝了。他向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投诉此事,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短信是广告类信息。“这种短信对消费者没有用,而运营商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王先生说,因为这一点,他决定与运营商打官司。


起诉:要求分享广告利润


今年3月,王先生向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王先生认为,运营商没有经过其本人的允许,擅自在他的私有财产上做广告,是属于侵权行为,这种短信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除了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外,我还提出与运营商分配合理的广告利润。”王先生说。对于索要广告利润的依据,王先生认为:“运营商与广州的公司在未经我本人同意下,在我的私人财产——手机上做商业广告,理应分配给我合理的广告利润。”王先生还向运营商索要精神损失费300元。“实际上,消费者收到这种短信,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王先生如是说。


律师观点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就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运营商超出合同约定,向手机用户提供了“特殊服务”,也可能构成违约。


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获赔的权利。同时,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产品侵犯其人身权,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通常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才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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