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妥善解决市区养老保险补费参保等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芜湖市出台了相关处理意见。
市劳动部门规定,下列人员可比照芜政[2004]9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区户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市区比照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待遇的生活费统收代发人员。上述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均不能低于15年。其中:实行生活费统收代发人员医疗补充金以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收代发之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最低不低于1.3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单位,其应参保而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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