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经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镜湖区检察院支持民政局提起诉讼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结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无名氏男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万元,被告何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了一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
在探索公益诉讼中,镜湖区检察院从新闻媒体获知,2007年8月13日20时20分许,何某某驾驶皖BA4151号奇瑞牌轿车在靠边停车过程中,车辆右轮碾轧躺卧右侧的无名氏(男,50岁左右),造成该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07年8月24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双方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民事赔偿部分因未找到死者亲属,未作处理。
芜湖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和民行部门对这起案件非常关注,对镜湖区检察院拓展公益诉讼的具体工作做了明确指示,并亲自带队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镜湖区检察院检察长也非常重视,强调保护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这类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此,分管检察长带领民行科干警多次与镜湖区政府、法院、民政局取得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争取镜湖区政府的支持,并得到镜湖区政府的肯定。10月29日,镜湖区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次日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并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于11月2日向镜湖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流浪汉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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