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我是在开发区 威灵(芜湖)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原本是给上白班的员工供应两餐的(中餐 11:10分——12:10分 晚餐 16:30分——17:10分 18:40分下班),可是自从2月25号至今,公司就只供应中餐了(11:30分——12:30分),这样的改变公司并没有贴出有关原因的通告,但据大多数厂里的员工讲是过年前的几场大雪让厂里无法生产,导致大量的电机定单囤积,现在减去晚餐的供应,来增加电机的产量!
一开始我也是以为这样了,只是暂时的,但是并不是那样,公司减去了晚餐的供应,下班的时间也随之提早了40分钟(18点下班)(吃晚餐的时间)。也就是讲公司现在把晚餐的时间不算在上班的时间内了,虽讲是18点就已经是下班了,但还有后续的工作:打扫岗位的卫生、给上晚班的准备物料、计算每天的产量、最后开会、下班。等到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完成了时间已经是18点50分左右了,而公司的接送车19点10分左右就开车了,根本没有时间再去食堂吃饭了!
请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这家公司上班,我们劳动者的权益何在?剥夺了我们吃饭的时间去让公司获利,这符合劳动法和与之的精神吗?
我还有个问题:我的女儿今年19岁,去年被学校分到了威灵公司去实习,现已经实习4个多月了,现在公司给她买了社保和医保,每月在工资中扣除180元。请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我女儿实习期满了后,还要回学校继续上学,那交出去的钱能否可以退呢?关于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呢?
你好,你所说的第一个问题首先要看你在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没有应员工用餐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有的话,那该企业的行为就属违约;其次,如果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要看员工管理制度或员工手册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有,那该行为没有得到员工的认可,肯定是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第二个问题,你女儿交出去的钱是不可以退回的,因为这笔款项是用于整个社会,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她现在虽然还在上学,但今后还是要在社会上参加工作,社保和医保是个人唯一的,今后可以续交和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