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肖小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化妆品,后来发现这些化妆品有的已经过期,不但达不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造成了伤害。由于肖小姐没有当场索要发票,商场不承认化妆品是由他们卖出的,拒绝赔偿。
律师说案:
肖小姐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发票是维权的前提,只有出示发票,才能认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关系确立,才有索赔和定责的可能。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要讲究“证据”。倘若没有“证据”,则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不知道购物须索要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和说明书“四证”,更有部分消费者在某些商家的巧言诱惑下忽视了这一法定权利。结果,碰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投诉解决,只能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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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爵爵小丸子
发表时间:2008-3-31 13:17:41
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2008-3-17 15: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