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细则,规定“民告官”案件可以异地审理。
原告王某、刘某诉三山区政府、芜湖市国土局三山分局、三山街道上游村民委员会土地转让行政纠纷一案,原由三山区法院受理。在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芜湖市中院申请异地管辖。今年3月5日,芜湖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弋江区法院管辖。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芜湖市首起指定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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