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合肥市物价部门接到的反映有关卫生监测重复收费的问题较多。为此,市物价局日前重申:卫生部门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只能收取规定的10元工本费,一律不得搭车收取“卫生监测费”、“卫生监测综合评价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卫生监测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将此问题予以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时,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可收取“卫生监测费”,检测、检定后应出具监测报告,不得因出具报告再收取“检测结果综合评价费”;“检测结果综合评价费”是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时,即在对化妆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学校、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危害的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进行选址和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时收取的费用。
物价部门强调,卫生监测费应该严格按文件规定收取,不得重复收费,如有乱收费现象,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汪健键、何云祥、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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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是人民[匿名]
发表时间:2008-7-14 13: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