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第三者存在很难
■北京没界定“多长算同居”
姜岩在自己的《死亡博客》里写道,丈夫在2007年11月11日从两人的家中搬走了。她认为丈夫和第三者同居了。
“姜岩若想向法官证明这一点,绝非易事。”
杨晓林回忆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妻子跟踪、调查了很长时间找到外遇老公和第三者的住所,蹲守多时后,确信二人在屋内,于是报110,谎称屋里有人卖淫嫖娼。因为如果直接说捉奸,110是很难出警的。110进去后,抓个正着,二人又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被带到公安局作了笔录——如果妻子要举证,这样的笔录才能算作合法证据。
这还不够,还得有二人租房的房东、左邻右舍或者居委会证实二人同住了多长时间,是不是达到同居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到目前为止,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这个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而北京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另外还需要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普通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真实影像未必“铁证如山”
在中国,谁主张,谁举证。很多人为了赔偿,不顾一切去找证据,结果没得到什么,还被第三者反告一把:侵犯隐私。
有人觉得拍到了真实影像就是铁证如山,那可不一定。还得看是在哪里拍到的,用什么手段拍到的。如果丈夫把第三者带到夫妻两人的家里来,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情景被拍到,能够在法庭上被视为合法证据。如果在别的场合,比如第三者家里,用针孔摄像机之类的手段偷拍的画面,或者破门而入得到的“证据”,法庭都不会认可。
法官判赔只是“温柔一刀”
■赔偿顶多一两万
在杨晓林代理的一百二十多起涉及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仅两例,数额分别是两千元和两万元。
“无论谁对谁错,反正婚内财产是得均分的。在这个基础上,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一般情况下也就一两万。有时候无过错方为了赔偿,千辛万苦搜集证据,结果却得不偿失。”杨晓林极不主张为赔偿找私家侦探调查。
杨晓林说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怎么判,都得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对判赔尺度的把握一般都非常“温和”。作出高额赔偿的判决需要法官付出相当的勇气。
■签财产协议才可能获高额赔偿
曾有一位巫女士获得了101万元的高额赔偿。这是因为她和丈夫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
“要法院判决高额赔偿不太可能,”杨晓林提出一个建议,“夫妻可以进行《婚内财产约定》,增加带有忠诚性质的条款;或者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时向弱势方倾斜;甚至是仿照国外离婚夫妻赡养的条款。在实践中也有夫妻间单独订立忠诚协议。”
2006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原告巫女士起诉关先生离婚一案,判决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依照约定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巫女士和关先生1993年结婚并有一女,1999年关先生开始有外遇,还对外以夫妻相称。被妻子知道后,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2004年7月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但之后关先生一直未中断与第三者的来往,仍与其同居。最后法院判决,按照《婚内财产约定》,女方获得大部分财产,关先生还得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这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如果案件中的关先生签下101万的赔偿协议时,本意是想维护婚姻,而不签协议又过不了关。真到了夫妻对簿公堂,他如果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胁迫等行为,法庭也可能不认定《婚内财产约定》有效。”
相关评论[网友发言不代表本站观点]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