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报考公务员乳房要对称,警察腰围超2尺7将下岗,异性师生不能单独接触,办酒席不得超八桌,护士微笑要露八颗牙,黄金时段只能播国产动画……这两年全国各地出台了至少40多项怪规定。(《南都周刊》1月14日)
每次这种怪规定出台,都要引起质疑声一片,但这种滑稽的怪规定还是在不断地出台,不禁让人质疑那些制定者的法律素养与决策者的智力水平。这些怪规定除了引起群众的质疑之外,大多又成了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施,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
对于这些怪规定,我们大致可以把它们分成三类,一类是对公务员的要求,如江苏溧阳市国土局规定“不准在办公室嬉笑”,河南信阳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饮白酒”,陕西安康规定“严禁用公款打麻将”,这一类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但都是一些不需要重申的规定;第二类是对窗口人员或者特殊行业的,如黑龙江哈尔滨规定“女教师不能浓妆艳抹”,文化部规定“唱歌谋生者要持证上岗”,广东省规定“美发只能按摩肩部以上”,这一类规定用心良苦,但缺乏科学依据,难以让人信服;第三类是针对普通公民的,如福建和平规定“初中没毕业不能结婚”,北京规定“违背生活作息规律不能租房”,四川规定“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等,这一类规定往往干预了公民的自由权利,颇受诟病。当然,也有对动物的怪规定,如成都规定“猴子也有礼貌行为准则”。
之所以要出台这些怪规定,我们也大致可以推测出几种目的,一是加强廉政建设,避免同样的问题不断地发生,如四川省政府规定“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就是针对大多贪官有情妇这个现象的;二是为了树立形象的需要,如广西南宁规定“一个店只能有一个招牌”,又如浙江交通厅规定“男同志不能留胡须”;三是为了方便工作的,或者使工作更加有成效的,如湖北荆州规定“考察干部要翻纸篓捡烟头”,就是希望从生活细节推判官员的品质,又如华北油田规定“离异人士上岗不用考核”,是为了在岗位有限的情况下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的;四是政府借机敛财的,如河北成安规定“收割自家玉米要先办证”就是如此;五是为了遏制某种不良社会现象的,或者为了鼓励某种行为的,如上海规定“对非婚性行为的处罚”就是为了遏制未婚先同居现象蔓延的,“婚后不育可获奖励”则又是为了鼓励人们少生育的。
从性质上看,有些规定是不必要的重复,有些规定明显有违法的嫌疑,有些规定简直荒唐的让人发笑。从本质上讲,可能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政府还不能适应“守夜人”的角色,还跟不上法治社会前进的步伐,依然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来行政,依然笃信权力,习惯发号施令而遗忘法律法规的作用;另一个方面可能是因为目前对责任政府强调的比较多,舆论媒体也习惯要求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所以希望通过行政禁令而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典型的惰政。
但无论如何,这些怪规定都消解了政府的威信,出台之后弊端大于益处。因此,拜托政府部门在决策的时候多论证一下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别再出台类似的滑稽的怪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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