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又兼任交管站副站长,文明执法应该是他的职业操守。而他却在司机不停车的情况,用砖头砸向驾驶员头部,造成车辆失去控制,司机颅脑损伤,落下终身残疾。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振伟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07年5月22日早晨6时许,时任颍上县交通局三十铺交管站副站长的王振伟驾驶皖K5B863号五菱面包车,带领该站职工王某、吴某、马某在三十铺镇仁和至余塘孜的公路上查车,当颍上县六十铺镇吴庙村村民吴某某驾驶一辆柴油三轮车经过该路段,发现有人要检查车辆时,为逃避检查,将三轮车调头后沿102省道朝六十铺方向开去。王振伟发现后即驾车追撵(王某、吴某、马某均在车上),在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路段超过三轮车后停下,王振伟下车拾起一块砖头,当吴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时,王振伟用砖头朝吴某某砸去。吴某某头部被砸伤后,其驾驶的三轮车偏离方向又撞到路南边的树上,王振伟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构成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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