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宗保律师:
最近,我因病在市内某医院动了手术,术后身体一直不适。我想复印一下病历,以便到别处检查治疗时参考。但是院方强调病历属技术资料,不能对外复印。请问,医院可以拒绝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吗? 李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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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蓬同志:
病历是病人的就医记录,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证据材料,同时又是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宝贵资料。病历是否需要提供,一直是医患双方产生争执的原因之一。2002年2月20日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对此作了规定。
《条例》第10条明确指出,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有关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但医疗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复印费。
患者可以复印的只是上述客观病历,另外一些主观病历则不能复印。主观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的观察、分析、讨论,所提出的诊治意见而形成的资料。《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主观性病历时,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均应保证2人以上,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此外 ,《条例》还规定,当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现在,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以及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都将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市内这家医院拒绝让你复印病历是错误的,你可以继续与院方交涉,如仍无结果的话,则可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院方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芜湖在线法律顾问 徐宗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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