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宗保律师:
上个月到外地出差,我与同事入住于该地的一家宾馆,同事不小心将客房内的电视遥控器摔坏了。退房时,宾馆要求我们按照《旅客须知》中所定的价格100元进行赔偿,但我们只同意按该遥控器的市场价格20元进行赔偿。协商未成,宾馆便在我们的房费押金中扣除了100元。请问,宾馆可以按自行定价要我们赔偿损坏的物品吗? 李民
[回复] 李民同志:
你的同事不小心将宾馆房内的电视遥控器摔坏,应予赔偿。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的同事不小心将房内的遥控器摔坏,对遥控器的损坏负有过错,对此损坏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条规定具体说明你的同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即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对财产损害程度较轻的情况,也就是财产的主要部分没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修理可以发挥原有的功能。折价赔偿是指被损坏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将原财产的价值折合成相应数量的人民币给付受害人,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你的同事折价赔偿,应当按遥控器折合成相应的人民币给宾馆,其价格应按该遥控器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价值。
宾馆要求你们按《旅客须知》中自行所定100元的价格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旅客须知》中的内容属宾馆与旅客之间的服务合同内容中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宾馆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旅客的赔偿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宾馆的做法是错误的,你的同事不必以《旅客须知》中所定的价格来对遥控器进行赔偿。 芜湖在线法律顾问 徐宗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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