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7年3月份,我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诈骗案件41件61人,其中婚姻诈骗案就有19件32人,分别占诈骗案件的46.3%和52.5%,总涉案金额近百万元。婚姻诈骗犯罪多发于农村,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一、我市婚姻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1、团伙作案,精心设计。作案人经事先密谋,各自扮演角色,以待嫁女青年亲戚为名义,被害男方只要付少则八九千元,多则两万余元的父母赡养费后就可以立刻与女青年结婚。一旦钱到手,各种角色均找理由开溜。女青年则在男方家呆上几天,趁其家人不备溜之大吉。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角色固定,相互配合默契,为了提高作案成功率,他们往往煞费苦心,从抛出“诱饵”到最后脱身每一个环节都精心策划,有的甚至假戏真做,使受害人很难看出破绽。
2、流窜作案,行踪难觅。婚姻诈骗案件成员多为云南、贵州、湖南等外省人员,他们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行踪诡秘,不留痕迹,而且流窜的地域跨度比较大。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诈骗案,作案地涉及芜湖、宣城、阜阳等地。
3、分工协作,内外勾结。诈骗团伙成员多数由本地人和云南、贵州、湖南等地人组成,内部分工明确,由外来人员从所在地物色“诱饵”,本地人寻找合适的行骗目标,充当说客。团伙成员把“诱饵”带到芜湖后,本地成员直接介绍给早已物色好的行骗目标,实施诈骗。由于有本地人的参与,也让被害人放松了警惕,更容易受骗。如芜湖县院2007年受理的系列婚姻诈骗案中都有一名关键人物吴某。吴某系该县境内的九连山茶场人,吴某与几名云南人勾结,专门从事婚姻诈骗,由于吴某的介入,使得在当地行骗频频得手。
4、乔装打扮,手段隐蔽。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前,都对“诱饵”进行一番包装,改名换姓,伪造身份证明、未婚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进行化名诈骗,一般人难以识别。作案者事先都经过协商,鼓动如簧之舌,骗取被害人信任。假扮为待嫁女青年的行骗者,更是表示出愿意嫁到当地的诚意,使被害人丧失警惕。
5、损失较大,取证较难。在破获的案件中,诈骗金额少则八九千元,多则两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赃款在“结婚”前兑现的占大多数,等案发追赃时,赃款早已被挥霍一空,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由于诈骗团伙使用化名、流窜作案,作案者又多系云南、贵州、湖南等外省人员,其身份难以确定,侦查难,取证更难。即便案件侦破了,因作案者大部分是外省人员,需要跨省追捕,也增加了打击处理的难度。
二、婚姻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对一些婚姻诈骗多发乡镇,通过司法机关送法进社区,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挖根源、论危害,对广大村民晓之以法、明之以理,让他们引以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以普法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载体,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在农村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宣扬重感情轻金钱的婚恋观。为大龄的未婚青年开展多种途径的交友方式,提倡男女之间合法婚姻行为。倡导广大青年结婚以简为荣,反对大操大办,摒弃买卖婚姻的传统恶习,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农村社会新风气,预防和减少农村骗婚案件的发生。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农村地区在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上相对较弱。婚姻诈骗团伙多是流窜作案,可以通过强化农村地区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堵住人口管理上的漏洞。要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治保组织的指导工作,完善责任区民警工作制度、治安信息员工作制度、治安联防工作制度,把治安“触角”延伸到辖区每一个角落。做到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每人一档,并与来源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婚姻登记的宣传力度,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对与外来人员结婚登记的有关材料严格审查,要与来源地相关机关进行核实,对发现有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材料申请登记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严厉打击婚姻诈骗。对婚姻诈骗一经发现,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多为外来人员异地作案,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案件得以迅速侦破。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加强配合,针对此类犯罪突出的情况,加大检察和审判力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地震慑犯罪。
5、允许当事人和解。婚姻诈骗案发后,女方在受到法律教育后,自我悔悟,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女方自愿留下来,被害人也愿意接受,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通过婚姻登记,可成为合法夫妻。对女方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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