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家的儿子生前向他人借款买车,尚未来得及偿还,就因病亡故。债权人为此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日前,经由休宁县法院判决,死者父母将不得不在继承儿子遗产的同时,如数“接手”儿子所欠下的债务。
2002年11月,陈洪为购买屯溪至安庆班线客车,向徐某借款8.6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次年9月,还未结婚的陈洪因病死亡,留下该笔欠款尚未偿还。后陈洪的父母陈良夫妇将该车转让给他人,得款22万元。徐某先后两次到陈家讨还欠款时却均遭拒绝,其遂于今年4月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该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洪死亡后,其父母对其遗留的客车依法予以继承,就应当清偿其债务。徐某诉请的债务未超出陈洪的遗产价值,故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陈良夫妇偿还徐某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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