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信息,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凡10月1日后开标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强力推行高危行业职业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市23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市规定,凡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自10月1日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凭据和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按工程总造价的1.2‰比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按工程总造价的0.6‰比例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费。(记者 向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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